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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料明細
[摘要] :
基督信仰的價值之一是上帝以圓滿的愛而命令人是受託的主體;人是僅次於上帝但高於萬物的位格性存在者,具有其權利地位及自由意志。應按著神聖的神/人關係而帶有照管的責任,不應做無限主權者而去宰制別人。縱使人後來遠離上帝而想模仿其絕對至高的主權地位,但神也啟示人縱掌有支配他人權義責任的權力,也不應使其人格尊嚴和生存權受損。但現行法制當中,主體的概念因資本主義被技術化(類似古希臘思想的位格特色:面具化或角色化);只是建立權利義務關係的工具概念,本身的意義是被現有的法律關係決定,債權制度就是一例;信用的價值往往過度擴張而壓抑了主體的人格地位。因此未來應反過來重新反省主體原應具備的價值,回到人之所以為人的核心,回復其法律關係的前提。國家當前面對的階級、貧富等社會公義問題才有解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