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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料明細
[摘要] :
聯合國人權公約、國際勞工約以及憲法均明文保障勞工工作權與生存權,使其個人及家庭生活得以經營基本的社會生活,也是維護人格尊嚴的必要條件。我國勞動基準法於民國104年修正第二十八條,使工資債權與擔保物權的受償順序相同,並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從積欠工資延伸到舊制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保障範圍僅限於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六個月內工資,以及六個月平均工資之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此一修法之保障範圍雖較過去擴大,但仍感為德不卒;尤其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額度受到很大限制。且工資債權又可能與各種特別優先債權競合,以致實質上法定優先順序受到甚大影響,圓滿實現債權的機會降低。因此未來仍需釐清工資債權與其他法定特別優先債權之關係,必且積欠工資墊償範圍宜再考慮擴大,勞工之工作權與生存權才能得到周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