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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料明細
[摘要] :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原係互不隸屬的審判體系,但就保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關係出現見解歧異情況。民國101年台灣高等法院勞上字第21號判決傾向以單純民法角度解釋,認為勞動契約的從屬性不明顯,從而認定屬承攬或委任契約。但民國103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上字第115號判決則認為只要相當的從屬性質,就可屬於勞動契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0號試圖統一解釋,該院從立法精神立論解釋基礎,甚為正確。但其僅限於民法契約自由概念,卻未顧及憲法對勞工權益價值的肯定及現代企業對人力資源調度的趨勢,使後續解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均以純民法的形式處理,錯失實質面的觀察,誠乃缺憾。對於勞務給付承攬化或委任化的問題,並無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