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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料明細
[摘要] :
民法第982條修正前以儀式婚為主,該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第一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第二項)」,新修正條文則改為登記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但華人文化中,婚姻帶有神聖的性質,公開儀式是其重要特徵。修法後該要件已經消失,而代以登記和書面。這代表國家退出價值帶領者的角色,婚姻本質如何則不論。但法律設定人作為權利主體是為維護和促進人格,著重個人角度的立法是否真的可以促進人格提昇?仍有很大的疑問。未來應考慮在登記婚當中,置回公開儀式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