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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0 19:38:28

通識作業_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

張章先生
台端與簡叨於民國103年3月15日19時15分許發生車禍,並波及駕駛車PO-6689小客車輛。現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市車鑑字第ABCDEFGHI號函」判定台端為肇事主因,簡叨為肇事次因,而本人無肇事原因。請台端於民國版103年5月15日前與張章共連帶賠償本人車輛損失:新台幣848134元。若台端無給付意願或不能解決,本人即依司法途徑解決。

簡察 10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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