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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1 公民辯論[一] 我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正一辯 my script

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 平等權:
我國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基於世界人權宣言及我國憲法,皆包含多元性別的平等,亦即中華民國人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均應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對待。
 自由權: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現行民法並未明文排除同性婚姻,而目前司法及行政實務,囿
於異性戀中心之傳統,此刻板印象不但剝奪了非異性戀者選擇婚
配對象的自由,且否定其選擇結婚與否的自主決定權。限制多元
性別之結婚自由,欠缺了實質、客觀、合理之理由,也不符合憲
法第二十三條之精神。
 我國曾於1967年簽署聯合國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去年(2012.12)首次提出《國家人權報告書》。從事國際人權推展工作近四十年的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AWC)總會主席暨駐日內瓦聯合國代表瑞內•瓦德羅博士,率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審查(2013.02)。民國100年,教育部研擬了國中小校園的性別平等教材,因內容涉及避免歧視同性戀等,遭國內少數保守宗教團體抗議,因而國際人權專家也關注到這個議題。審查結論中,針對多元家庭法制化的議題,國際人權專家均明白對我國政府官員表示「政府有義務全面實現所有人的人權,而非把這些人權的實現取決於多數決的公共意見」,顯見即使社會上有反對婚姻平權的意見,但婚姻平權是重大人權事項,絕不應以所謂「社會共識」或「多數決」意見否定或延宕其實現。台灣法律對於多元家庭欠缺承認,僅承認異性戀婚姻,而不承認同性婚姻及同居關係、否認同性伴侶及同居伴侶的許多利益,專家委員會明確建議我國政府應修改民法給予多元家庭法律承認。

新增時間 : 2013-11-09 14:40:24